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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成员院校专业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发布时间:2020-06-04浏览次数:43


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

成员院校专业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化办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选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带头人,推进专业建设和发展,提升集团成员院校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适应高职教育发展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成员院校已经开设或决定招生的专业均应设立专业带头人2名,其中校内1名,企业、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 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本专业深厚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掌握本专业的前

沿发展动态,具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开发

教学资源等能力。

(四)校内专业带头人需熟练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两门以上主干课程(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为学校认定的双师素质教师。

(五)校内专业带头人原则上需从专任教师中聘任,确无合适人选的,可从校内其他人员中聘任。

(六)校外专业带头人应优先从集团成员专家和企业骨干中聘任。

(七)同一人员不得兼任2个专业的带头人。

第四条 成员院校校内专业带头人近五年内教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研成果奖。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称号。

(三)担任本专业公开出版教材主编(主审),或参编字数在 5 万字以上。

(四)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五)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个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六)主持并完成市厅级或专业学会教科研项目至少1项。

(七)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横向课题或技术服务,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

(九)主持过省级以上重点专业、教学团队、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实训基地等建设。

(十)指导学生省级技能大赛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

第五条 成员院校校外专业带头人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担任过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部部长、车间主任等)。

(二)主持并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至少1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取得专利至少1项。

(四)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五)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个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六)主持完成企业工法或QC成果至少1项。

(七)能体现本人本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成果至少1项。

第六条 成员院校若聘请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担任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同校内专业带头人。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本人向所在成员院校提出申请,成员院校对申请人按选拔条件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由成员院校校长聘任,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成员院校校内专业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熟悉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对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完整的思路和明确的规划。

(二)负责本专业的整体规划与建设,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数据平台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本专业实训基地(室)的规划与建设。

(四)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教学团队的整体素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五)每年完成本专业不少于 120 课时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至少为学生举办一次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讲座。

(六)根据专业发展,每年完成一份专业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条 成员院校校外专业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与校内专业带头人一起,共同主持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和课程资源建设、实践项目开发等工作。

(二)与校内专业带头人一起,共同开展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

(三)利用自身资源,促进本专业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帮助教师和学生联系企业实践或实习单位。

(四)每年完成本专业不少于 30 课时的教学、实训指导、讲座、技能大赛辅导等任务。

(五)根据专业发展,每年至少面向师生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讲座 2 次以上。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成员院校具体负责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 成员院校专业带头人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成员院校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标准:

(一)师德师风良好,无失范行为。

(二)专业建设方面:主持有专业建设和改革项目并取得成效。

(三)教学方面: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四)科研方面:有论文发表,或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或主持在研课题,或主持技术研发和服务。

第十四条 成员院校专业带头人任期届满综合考核标准:

(一)专业建设方面(培养目标完成情况、专业和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取得显著成绩。

(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成效明显,至少指导青年教师1名。

(三)完成一份专业后期发展规划建议报告。

(四)取得下列成果至少一项:

1.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重点专业、教学团队、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 1 项(以验收文件为准)。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 2 篇以上,至少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发表专业论文1篇,主编(副主编)教材且个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3.主持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并获得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4.主要参与(前三)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

5.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

6.带领教师完成企业横向课题或技术服务,到款额5万以上;

7.取得发明专利1项(前三);

8.能体现校外专业带头人技术水平的其他业绩和成果1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合格: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因教学事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第六章 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成员院校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各院校根据具体情况为专业带头人发放专项津贴。考核基本合格者,专项津贴减半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成员院校根据自身实际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专业带头人业务进修,参加学术会议或接受培训,资助其进行专项研究。

第十八条 成员院校在各类评优评先、国内外培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专业带头人。

第十九条 成员院校校外专业带头人以学校名义主持立项校内外教科研课题、发表论文、出版教材和专著、获得专利等,享受学校教科研计分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成员院校专业群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