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集团化办学
研究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项目申报管理,使立项项目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发展,根据《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化办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申报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集团化办学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化办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由集团理事会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改革研究项目。集团化办学项目面向集团改革和发展实际,体现人才培养规律,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针对性,能反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三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围绕提升办学理念,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师资成长,丰富育人体系等维度,要求目标突出、参与面广、活动形式多样、过程设计科学、实践效果明显、有较大影响。同时具有原创性、可操作性,便于学习和推广。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探索、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育人质量监控与保障、大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企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服务模式、中高职衔接、国际培养与合作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由集团秘书处牵头组织申报,根据工作需要由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集团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阶段检查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按照集团成员单位申报、集团秘书处推荐、集团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审核等程序进行,每年理事会工作会议集中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立项评审。
第六条 申报集团化办学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要围绕集团发展过程中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的问题,对集团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2.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照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集团化办学项目立项:
1.已获得各级学(协)会立项的项目;
2.已获得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不包含主持人)。
第九条 为保证集团化办学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较丰富的集团化办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申报集团化办学项目时,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且项目未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能申报新一轮项目。
第十一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其中必须保证有不少于1年的时间进行实践应用)。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组要在项目结题年的前6个月内,由原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集团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集团理事长签字后生效。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延期及终止的,项目主持人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重在实践应用。项目立项后,其所在集团成员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过程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自批准立项之日起,每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项目中期报告”,报集团秘书处备案。集团产学研合作办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项目中期检查审核,给出教改项目中期实施效果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项目调整申请表”,经项目所属集团成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集团理事长审核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所属集团成员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集团秘书处,由集团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在参与研究的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计划不变。
第十五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集团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可决定中止项目研究工作,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可向集团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经集团理事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结题及验收
第十六条 集团化办学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同时提供立项申请书、研究报告、研究论文、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成果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通过、不通过两个等次。项目验收通过的,由集团理事会颁发结题验收证书。对初次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条 对集团化办学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集团理事会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集团各成员单位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予以宣传,使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集团秘书处定期对已结题的教改项目的成果及时进行汇编,择优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