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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校企合作办学激励办法

文章来源: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发布时间:2017-07-30浏览次数:3


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办学激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集团化办学体系,激励政府、行业组织、成员企业积极参与成员学校人才培养,增强合作办学成效, 培养铁路建筑行业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办学是指政府、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资源共享、机构共建、师资共培、人才共育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办学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第四条  校企合作办学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  校企合作办学由集团秘书处负责的激励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切实推动集团成员单位校企合作办学成效。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集团成员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成员企业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多形式合作:

1.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2.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开展校企互兼互聘,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提供支持。

3.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现代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生(学徒),按照工学交替模式,推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4.根据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开展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试点,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的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教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等机构。

5.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等活动。

6.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成员学校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规划,完善适应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的能力。

第八条  成员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现代学徒制育人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试点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优先选拔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  

对校企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的,学生(学徒)经校企双方考核合格,企业可优先选拔其为企业员工。

第十条  成果和专利共享激励措施

对校企共同建设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由校企共同申报的横向课题、科研成果、专利成果等,由校企双方共同享有,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共享。

第十一条  优先按需求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

对校企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的,有限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校企共同合作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研发教材和考核标准,切实保障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优先冠名激励措施

对企业通过投资、捐赠、现代学徒制、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展技能大赛等形式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有优先冠名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班班级名称、优先冠名学校技能大赛名称、优先冠名捐赠教学楼等建筑物名称、优先冠名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名称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人员聘任激励措施

对长期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优秀技术人才(职称在工程师及以上的),且本人有意愿的,学校应优先考虑聘任为兼职教授(教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支付薪酬。

第十四条  教师晋级晋职激励措施

对长期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学校教师,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出台具体政策,在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给予一定的加分,同时确保教师在企业锻炼、工作期间的薪酬。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集团牵头单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积极统筹资金,每年度划拨一定经费建立“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合作办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召开集团理事会年度会议;

2.宣传集团校企合作办学成果;

3.筹备集团横向课题申报,科研成果和专利申请等。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学校积极统筹资金,每年度划拨一定经费建立“集团化办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校企联合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2.校企共同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教育教学设备、教材购买,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

3.支付企业兼职教授(教师)薪酬;

4.支付教师在企业锻炼或工作期间薪酬;

5.学生(学徒)实习责任险购买等。

第十七条  集团秘书处建立合作办学应不断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合租办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加强对合作办学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集团成员单位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