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委员会是陕西铁道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校企合作中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托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和紧密型合作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促进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发挥集团的科技优势、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为铁路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更多的人才。
第二条 委员会是由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各企业、高职学院共同创建。会址设在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人员组成
委员会由长期从事铁路建筑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学院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有关负责人或者行业内知名专家担任,执行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学院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委员应设8—15人,企业专家不少于总人数名额二分之一。
第四条 任职条件及组建程序
1.委员的任职条件
(1)关心、关注铁道建筑行业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2)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
较强的实践技能和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技术交流和教育教学研讨。
(3)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2.根据委员的任职条件,由集团各成员单位推荐,提出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3.委员的聘任及聘期
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4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请,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在本届中个别调整。
4.委员的任免由委员会进行审核,由主任委员审定;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委员会议提名,职教集团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委员职责及权利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铁路建筑行业战略发展需要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审定培养方案,确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2.审定新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参加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3.审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4.指导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在学院建立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组建学院在集团内各企业建立的实习基地,逐步实现专业建设与产学研相结合。
5.研究专业技能人才培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6.为实施"一体化"教学、模块化教学提供帮助。
7.利用自身优势为学院提供实习、就业岗位。
8.为企业在学院培训牵线搭桥。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
1.委员会委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院开设讲座、兼课,并作为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培养。
2.可联合申报课题,开展技术研发和科研攻关。
3.企业委员所在单位可聘用学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4.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5.委员会活动经费在职业教育集团批准的人才培养培训立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事先将会议内容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会议主要研讨人才需求、培养、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第八条 当在人才培养、培训中遇到难题或重大问题时,可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九条 以简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交流和沟通。定期向委员通报人才培养、培训情况,定期收集委员对人才培养、培训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不定期组织与学院进行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