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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发布时间:2013-07-24浏览次数:1


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是陕西铁道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校企合作中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促进产学研结合,逐步实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水平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特成立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产学研结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产学研工作委员会是推行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方面重要事务进行指导咨询的机构,是委员单位与学院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紧密合作关系的桥梁、纽带和协调机构,是支持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促进委员单位技术创新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产学研工作委员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为指导思想,加强委员单位与学院的紧密联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推动企业参与办学,实行产学研结合,更有效地为行业、企业和研究院(所)服务,促进学院的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  权利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政策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审议学院教育教学重大改革方案,指导学院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办出特色。

第五条  对学院一定时期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以及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专业教学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行业和陕西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并考虑各委员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审议学院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

第七条  对学院推行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提高师资队伍双师素质、实训基地建设、实习组织、技术推广与服务以及面向社会、行业和企业开展培训工作等进行指导、咨询。

第八条  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对学院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检查、督促学院和委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  审议、决定产学研工作委员会调整补充的委员单位,聘任产学研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完善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院与委员单位本着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为依托的原则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共同创造条件增设委员单位急需的新专业;联合创办研究与技术推广实体,联合申报产学研开发项目等。

第十二条  学院优先向委员单位输送其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优先为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和各种层次的继续教育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为委员单位职工和子弟就学创造条件。各委员单位应优先为学院提供生产实习基地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指导学生实习,协助学院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教育和考核,共同培养学生;同时,优先在学院设立专项奖金学,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毕业后到委员单位服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与各委员单位要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合作组织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学院要优先考虑以优惠条件向委员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各委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学院提供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委员单位要发挥各自的人才优势,根据需要,相互选派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专家到对方单位挂职,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与委员单位间在可供开放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检测设备的使用方面,相互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在产业开发方面,学院与各委员单位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学院的产业开发工作要积极地为委员单位服务,委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学院发展院办产业。院企间也可以多种形式共同创办、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产学研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的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研究院(所)等以及学院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产学研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产学研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新增补委员单位,由希望加入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委员会协商后,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要求退出和委员提出辞职,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科技信息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