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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章程

文章来源: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发布时间:2012-07-07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教集团名称: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职教集团性质:围绕铁路工程建设,以推进我国铁路建筑快速发展为目标,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以诚信为本,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集团,是推进陕西铁路建筑教育和相关企业共同发展的产教联合体、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职教集团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院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校企双方共建多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铁路建筑职业教育品牌,提升铁路建筑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陕西省区域经济、铁路建筑业以及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职教集团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共赢。

第五条  职教集团制度:实行成员理事会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职教集团目标:通过组建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铁路建筑业培养优秀的铁路建筑类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第七条  职教集团任务

1.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新模式;

2.实现师资和专业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机制,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3.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资源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训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4.实现院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工作,进行技术项目开发,大力推广订单式培养和学生顶岗实习,举办校企供需洽谈会,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和企业用人需求;

5.开展职教集团成员内部交流活动,举办铁路建筑发展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6.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7.以职教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8.拓展领域,开展和铁路建筑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就业链、成果转化链、继续教育链,促进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由铁路建筑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铁路建筑业的企业,科研单位等,均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条  加入职教集团程序:拟加入集团的成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职教集团在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集团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设在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

3.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推荐,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4,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职教集团聘请上级有关领导、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专家担任顾问,由理事长提出建议人选,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职教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订并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本集团在牵头单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加挂“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牌匾。设立职教集团理事会秘书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教师培训、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6.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职教集团发展需要,理事会下设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质量监控中心等机构。

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委员会由职业院校招生就业部门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铁路建筑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开展技术培训,协调铁路建筑企业的人才需求与职业院校的招生就业。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由职业院校教学部门和企业现场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校企合作共同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顶岗实习等工学结合项目的实施。

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由职业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校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质量监控中心由学院教学督导室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成,是合作办学监控和质量评估机构。质量监控中心向职教集团提供合作办学质量监控报告,并就如何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组织开展合作办学过程质量监控、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师资培养质量监控、科研服务质量监控、毕业生就业质量监控等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职教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训设施及实训基地使用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院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开展活动;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4.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院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5.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6.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7.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成员院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集团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院校办学,参与院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就业指导等工作;

2.优先与成员院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院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院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院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接收院校的学生实训、顶岗实习、教师现场实践;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院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为院校提供一定量的教学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院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职教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秘书处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